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也变得更加频繁。所谓“贷转贷”,指的是司法实践上民间借贷关系的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或自有信用卡透支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资金,然后再与他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将所得款项向出借人出借的情形。“贷转贷”行为的效力如何呢?日前,惠东法院审理了一宗该类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系朋友关系。曾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张某借款合计38万元。曾某向张某提议,让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再将钱款出借给自己。张某分别于2020年6月、9月,2021年2月通过银行贷款、网贷平台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曾某。
曾某按照张某每月应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向张某偿付款项,还时不时额外支付一些款项给张某作为补偿。但曾某还款几个月后,因生意失败无力继续还款,张某多次催讨未果,向惠东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曾某偿还剩余款项。
惠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出借资金系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来,并非是自有资金,因此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曾某应向原告退还所收取的款项。被告曾某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扣减每月应向金融机构偿付的贷款金额后,剩余部分用于抵扣本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张某支付24万余元。
法官解析,近年来,个别出借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官提醒,此类借贷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出借人面临着损失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同时,出借人还承担着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贷款逾期被起诉、个人征信受损甚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较大的,还将构成高利转贷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南方+记者】卢慧
【通讯员】蔡嘉威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以上信息来自于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