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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市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奖励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倒计时
2天(截至9月7日18:00)
扶持标准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2.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企业若先符合“中国500强”奖励条件且获得了1000万元奖励金,往后年度又符合“世界500强”奖励条件,可按就高原则再给予20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23年首次入选“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本奖励项目所述“世界500强”,是指美国《财富》杂志2022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国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22年度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
3.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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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项目
实施主体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倒计时
3天(截至9月8日17:00)
扶持措施
经评审通过后,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登记且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
2.企业、科研院所、医院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高等院校在未建有工程中心的专业类可申报1个,重点支持广东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的领域方向。有主动撤销或合并工程中心的高等院校,可多申报1个。
3.单位规模。申报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4.科研条件。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用于实验、检测、分析、试验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工程中心主任入职单位的时间不低于3年;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5.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6.体制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台,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7.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4核算(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条件申报)。
8.其他条件。申报单位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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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商务局
倒计时
3天(截至9月8日18:00)
扶持措施
1.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市商务局予以优先支持。
2.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除深圳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3)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4)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5)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
①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
②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
注: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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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岗区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助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倒计时
3天(截至9月8日18:00)
扶持标准
1.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单笔最高100万元利息补助。
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为非规模以上企业且未曾填报过统计信息的,请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所在街道-经科办-统计办填报基础信息。
3.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后一年内(2022年8月20日之后还本付息)提出申请。
4.须以申报单位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无任何固定资产等其他抵押。知识产权抵押给担保机构的,需明确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并出具担保合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5.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6.贷款不可用于企业经营以外的用途,如购置房产等。
7.同一项目已获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8.以贷款合同、银行凭证、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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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岗区科技孵化贷利息补助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倒计时
3天(截至9月8日18:00)
扶持标准
1.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笔最高30万元利息补助。
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以贷款合同、入孵协议、银行凭证等材料为准。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为非规模以上企业且未曾填报过统计信息的,请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所在街道-经科办-统计办填报基础信息。
3.贷款不可用于企业经营以外的用途,如购置房产或购买基金等。
4.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通过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运营考核。
5.所获银行贷款用于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还本付息一年内(2022年7月7日之后还本付息)提出扶持申请的在孵科技企业。
7.所有入孵企业均需与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并符合国家孵化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8.在孵企业为: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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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岗区第二批技术标准制定扶持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倒计时
3天(截至9月8日18:00)
扶持标准
1.对上一年公开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
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为非规模以上企业且未曾填报过统计信息的,请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所在街道-经科办-统计办填报基础信息。
3.上一年主导制定科技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技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制定单位。
(3)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国际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的。
4.该技术标准上一年已公开发布。
5.以上级部门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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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岗区第二批创新创业赛事获奖扶持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倒计时
3天(截至9月8日18:00)
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省、市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区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为非规模以上企业且未曾填报过统计信息的,请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所在街道-经科办-统计办填报基础信息。
3.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龙岗区举办的创新创业赛事(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各级赛事及深创赛海外赛)前三等次,获奖两年内(2021年8月20日之后获奖)提出扶持申请。
4.在龙岗区落地且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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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龙岗区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倒计时
3天(截至9月8日18:00)
项目一
资质扶持项目
扶持标准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扶持1000万元。
2.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其中之一的,扶持200万元。
3.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仅给予一次扶持。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的企业。
2.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3.具有以下资质其中之一: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4.在龙岗实际经营不满一年。在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关系、纳税关系、统计关系均新迁入龙岗。
5.上年度产值保持正增长,即2022年产值比2021年高,若2021年未纳统视同0。
6.申请资质认定资助时,企业未获得龙岗区资质相关资助。
项目二
资质晋升扶持项目
扶持标准
1.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扶持1000万元。
2.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扶持100万元。
3.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仅给予一次扶持。
4.享受过资质扶持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晋升奖励时,仅享受差额扶持。
5.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的企业。
2.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3.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晋升。
4.申请资质认定资助时,企业未获得龙岗区资质晋升相关资助。
项目三
科研创新平台扶持项目
扶持标准
1.按成果转化协议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2.同一院士工作站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仅可申请一次。
3.同一科技成果仅计算一次。
4.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咨询、检验检测、部品部件及材料、建筑软件、物联网通信、研发等建筑全产业链相关企业。
2.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3.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经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绩效评估通过的院士工作站。
4.工作站在建站有效期内。
5.申请资助时,企业未获得龙岗区院士工作站相关资助。
6.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
7.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合同已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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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岗区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奖励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倒计时
8天(截至9月13日18:00)
扶持标准
1.创新药物研发奖励:对上一年新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按每个批件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阶段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期临床试验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对上一年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按每个证书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医疗器械研发奖励:对上一年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按项目实际投入费用(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50%给予奖励,其中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10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最高50万元;对上一年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研发的单位或上一年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
2.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3.申请激励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须为上一年首次获得;申请完成药物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相关临床试验须为上一年度完成(相应的产品为使用于人体的药物或医疗器械)。
4.申报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奖励项目的相关发生费用注意事项:
(1)项目费用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提交申请之日前3年内。
(2)发生的费用、出具的报告与产品名称型号对应且为国内注册必需。
(3)金额统一认定为含税价。
(4)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费范围,注册辅导费、注册咨询费、变更注册证发生的费用均不予计算。
(5)关于生物学评价费,发生对象应为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与第三方外包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计算;生物学评价费发生的费用应与该产品注册相关,评价报告应为注册必需;相关检验检测评价的产品或部件应为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书中列明的产品或部件。
(6)临床试验费费用发生对象应为具有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与临床试验第三方外包机构(监察、数据分析等)发生费用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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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i企”指导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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