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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最高给予70%实际支付融资费用支持

10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深圳南山区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最高给予70%实际支付融资费用支持


10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提出: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深圳南山区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最高给予70%实际支付融资费用支持

深圳市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营收)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总营收)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上市培育库内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5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贴息期限3年。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一条 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三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3年。


第十四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南山区的,按并购金额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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