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在贷款期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记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实施创业计划,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近日东莞市财政局会同东莞市人社局起草了《东莞市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创业贷款经办银行由东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最多不超过12家银行,一定三年,由市人社局对外公布。
《实施办法》规定,借款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可根据创业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通过审核创业项目资金需要、借款人还款能力等,确定批准的贷款金额。创业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期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创业贷款每年放贷总额控制在9亿元以内。
创业贷款额度由东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根据公开招标结果,按一档银行1.2亿元,二档银行7500万元,三档银行3000万元的额度分配至各经办银行,每档设4家银行。如最终中标银行数量少于12家,剩余额度按中标比例分配至各经办银行。
创业贷款利率由东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不得上浮超过3个百分点(即贷款基础利率+3%)。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实施办法》对贷款者进行了规定。
创业者(含港澳台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年龄为16~55周岁、男性年龄为16~60周岁 ;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且申请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创业者创办的创业主体属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6.未享受过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贴息。
根据《实施办法》,经营项目停止营业后,借款人要主动通知经办银行。经借款人同意,经办银行可继续给予借款人贷款。自经营项目停止营业当月起六个月后,市财政不再给予贴息,贷款产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创业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于经办银行已履行法定追偿程序,但由于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坏账补助申请。
经东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东莞分行同意后,按40%的分担比例由市、镇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补助未能收回的贷款本金,其中本市户籍创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分担,非本市户籍创业者由法定登记注册所在地分担。
【记者】龚名扬
【作者】 龚名扬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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