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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法院办结首例房产“带押过户”案件

房产有按揭,过户很麻烦,怎么办?近日,坪山法院紧跟法律及政策变化,将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好举措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成功办结首例房产涉抵押直接过户案件,顺利解决...

房产有按揭,过户很麻烦,怎么办?近日,坪山法院紧跟法律及政策变化,将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好举措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成功办结首例房产涉抵押直接过户案件,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坪山法院办结首例房产“带押过户”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5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杨某名下位于坪山区坑梓街道的某处房产归铁某所有,该房产剩余贷款由铁某负责偿还。离婚后,铁某每月将当月房贷还款金额转至杨某名下银行账户,由杨某继续偿还案涉房屋贷款。但因案涉房产存在抵押贷款,按照当时的政策,需要先还贷赎楼再过户,双方就赎楼费用的承担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致使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迟迟未能办理。2022年6月,为尽早分割离婚后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杨某将铁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铁某所有,并判令铁某立即配合杨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抵押权人述称,其已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对于涉案房产“带押过户”无异议。

法院判决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故原告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所担忧的赎楼费用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圳市实施的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以及抵押权人正在开展的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赎楼费用已不复存在,理应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最终判决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被告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房产也实现了“带押过户”。

法官说法

所谓“带押过户”,即卖方将处于抵押期间的不动产在未结清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转移给买家,买方同步完成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在该模式下,已经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2021年以前,传统的二手房交易模式下,卖家需要先筹集资金结清贷款、解除抵押登记、办理交易过户,然后再由买家申请贷款,对房子进行再次抵押。手续繁琐、交易时间长、风险和交易成本较高,“带押不能过户”问题成为不动产登记的一大痛点。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带押过户”迎来“曙光”。深圳市快速推进“带押过户”落地实施,先后发布《深圳市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的工作方案》《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申办指引》等政策性文件,对“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办理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打破了传统模式下存量房办理时间长、潜在风险大、资金成本高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和交易登记安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能动司法意识,主动将“带押过户”便民利好举措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注重加强与原被告、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沟通,耐心做好民法典实施后“带押过户”新规定新政策的释明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纠纷实质性化解,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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