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金牌货款律师普法:最高额抵押各位可以了解一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举个例子说明:张三经营一家服装店,长期向供应商李四、王五拿货。张三想要拿更多的货,于是找到了李四、王五告诉他,接下来的一年内会在他们工厂大量进货,但是手头上没有那么多钱。李四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后来张三以自己的房子为李四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额度是100万,担保未来一年对李四所欠的货款。后来,在这一年内,张三陆陆续续地在李四处进货,价值90万,在王五处进货,价值50万。一年后张三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该两笔欠款。
唐律师提醒:
1、张三与李四订立了服装买卖合同,每一次拿货都订立一个合同,若是每个合同都订立担保合同,手续非常的繁琐,而最高额抵押担保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张三与李四交易的一年内发生的所有买卖合同的交易,都由这个最高额抵押担保来担保,免去了手续的烦恼。
2、最高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张三欠李四90万,欠王五50万,后来,对张三的房子进行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为110万,而针对这110万,李四能够优先受偿90万,而李四只能受偿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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