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农商银行
“提倡诚信 严惩失信”公开催收公告
2023年第九期
为树立全民合规用信的常态意识,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营造“失信寸步难行”的严肃氛围,现对部分欠贷“失信人”名单予以曝光,请自觉前往所属机构履行义务:
1.张戥子,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0****1225,于1994年10月14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南城支行借款0.2万元,贷款于1994年12月10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2.宋万发,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北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5****0079,于2009年7月3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南城支行借款1.1万元,贷款于2010年7月1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3.吴美珍,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821970****004X,于2022年1月19日在河津农商银行黄村支行借款5.48万元,贷款于2023年1月18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4.柴天恩,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东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1****241X,于2022年7月22日在河津农商银行黄村支行借款3万元,贷款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5.武纪昀,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5****2414,于2019年6月10日在河津农商银行东城支行借款5万元,贷款于2022年6月9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6.柴国伟,河津市阳村街道办苍头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0****0915,于2019年12月10日在河津农商银行西城支行借款5万元,贷款于2022年12月9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7.张锁康,河津市阳村街道办东辛封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8****0910,于2019年11月17日在河津农商银行西城支行借款5万元,贷款于2022年11月13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8.薛金海,河津市僧楼镇旭红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47****1516,于1994年8月30日在河津农商银行清涧支行借款3.8万元,贷款于1996年8月30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9.赵民泽,河津市城区街道办米家湾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9****0017,于2014年8月20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北城支行借款9.8万元,贷款于2015年8月19日到期。担保人:薛庆康,住河津市区,身份证号码1427031965****0015。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0.刘学东,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3****3716,于2014年9月15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北城支行借款3.89万元,贷款于2015年9月14日到期。担保人:张艳霞,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人,身份证号码1427271982****0343。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1.曹翠芳,河津市下化乡上化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7****3723,于2021年8月27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北城支行借款29万元,贷款于2022年8月26日到期。担保人:吕秀勤,河津市城区街道办城北村人,身份证号码1427031983****1224。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2.李凯伟,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0****3711,于2015年7月22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北城支行借款5万元,贷款于2016年7月21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3.高雪平,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4****3724,于2022年08月30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北城支行借款40万元,贷款于2023年8月29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4.李永民,河津市樊村镇李家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8****0737,于2018年11月29日在河津农商银行赵家庄支行借款89万元,贷款于2021年11月28日到期。担保人:河津市鑫胜镁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1986275-2。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5.薛凯鸿,河津市赵家庄街道办义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8****2113,于2005年3月7日在河津农商银行赵家庄支行借款0.8万元,贷款于2005年12月30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6.吴吉善,河津市僧楼镇张家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5****1813,于2001年12月27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僧楼支行借款2.4万元,贷款于2002年12月25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7.崔海廷,河津市僧楼镇张吴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8****1815,于2005年12月15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僧楼支行借款1.3万元,贷款于2006年12月25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8.曹彦红,河津市樊村镇樊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6****0624,于2016年1月13日在河津农商银行樊村支行借款5万元,贷款于2017年1月12日到期,担保人:曹晓斌,河津市樊村镇曹家窑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5****0657。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19.魏美艳,河津市僧楼镇尹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9****0629,于2015年10月15日在河津农商银行樊村支行借款5万元,贷款于2016年10月14日到期。担保人:黄娟娟,河津市赵家庄街道办北辛兴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5****2146。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20.原应堂,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58****0634,于1994年6月25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借款0.12万元,贷款于1994年11月30日到期。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21.杜乐乐,河津市僧楼镇北王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5****1831,于2021年5月12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0.5万元,信用卡尾号为6974,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0.43万元(本金0.38万元,罚息0.05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2.薛建军,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何家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5****0333,于2021年9月14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0234,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1.09万元(本金0.97万元,罚息0.12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3.周新华,河津市阳村街道办连伯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1****0918,于2022年6月6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6560,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1.11万元(本金0.99万元,罚息0.12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4.胡玉强,河津市赵家庄街道办垣上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2****2119,于2022年8月12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1942,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1.01万元(本金0.95万元,罚息0.06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5.薛艳武,河津市僧楼镇琵琶垣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2****1815,于2022年9月5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7167,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1.04万元(本金0.9万元,罚息0.14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6.魏杰强,河津市樊村镇魏家院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2****0658,于2023年1月16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8614,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1.12万元(本金1万元,罚息0.12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7.吴伟卫,河津市樊村镇寺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3****0633,于2021年6月21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0.5万元,信用卡尾号为9606,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0.44万元(本金0.39万元,罚息0.05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8.王保军,河津市阳村街道办东辛封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7****091X,于2022年8月9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2417,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05天,逾期总余额0.35万元(本金0.3万元,罚息0.05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29.柴晋军,住河津市太阳小区,身份证号码1427031984****095X,于2022年3月8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4350,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166天,逾期总余额0.62万元(本金0.52万元,罚息0.1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30.张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修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8****2412,于2021年4月20日在河津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0.5万元,信用卡尾号为4249,截止2023年8月末逾期256天,逾期总余额0.25万元(本金0.13万元,罚息0.12万元),请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责任编辑:闫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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