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拥有保全请求权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
一、抵押权人拥有保全请求权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先请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增加担保。既不恢复价值又不提供担保的,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对从物、孳息的效力问题
(一)对于从物:
(1)先有了从物后设立抵押权: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抵押权人对从物及主物都有优先受偿权;
(2)先有抵押权后产生从物: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主物和从物一并处分,只是对从物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对于孳息:
拥有收取的权利,但孳息的所有权还是抵押人的。
例子:甲把自家的牛抵押给乙担保2万的债权,后来牛生了牛崽,牛崽不用还给甲,由乙收取着,但牛崽还是归甲所有。债务到期后甲未能偿还债务,乙把牛和牛崽一并卖了,牛卖了1万8千元,牛崽卖得3000元。对于牛崽卖得的3000元,甲没有优先受偿权,甲只能就牛卖得的1万8千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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